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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醒報記者李牧權台北報導】中選會誤導公投?針對中選會月初在公投公報中對第12案(愛家公投)加入說明文字補充:「本案若獲通過??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高等行政法院已於7日 裁定中選會不得登載於公投公報,但中選會卻表示9日才收到通知,並已經寄出公報。下一代幸福聯盟要求應即收回此違法公投公報,以免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中選會則表示,將對法院的裁決提起抗告。
下一代幸福聯盟1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中選會扭曲公投案主張進行「同性共同生活專法」修法之原意,而非推動「同性婚姻」,行為形同強姦民意(198萬份連署書)。如今,中選會既已收到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的假處分裁定書,認定其於2日重行公告愛家公投之行政院意見書內容違法,並裁決應停止執行,中選會應立即更正錯誤,停止刊發與回收已載明違法說明之900萬份公投公報,並向全民道歉。
愛家公投提案人游信義補充說,以公投第12案為例,中選會違法公告的行政院意見書載明:「本案若獲通過??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惟公投主文原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也就是說,如果公投通過,理應參考類似國際普遍採用的伴侶法、同性共同生活專法等方式另立專法,而非以民法部分強推同性婚姻。
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也表示,《公民投票法》第17與18條列明,中選會應於公民投票日28天前公告意見書,原本於10月24日已公告的意見書,卻於11月2日經修改內容後再非法重行公告。曾獻瑩批評,中選會為左右選民投票意向,無視程序正義,違反公投法,行政機關知法犯法,完全是褻瀆民主的表現。
但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於13日記者會上辯說,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列明:「行政法院為前二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但高等行政法院在裁決前,並未有徵詢中選會意見,中選會將依法提起抗告。
「公報已經發出去了!這不是奧步,什麼才是奧步?」到場聲援的立委賴士葆表示,公投案跟選舉是同等的,前者選事,後者選人。他批評,中選會道道地地的使出奧步影響公投結果,封殺愛家三公投,行為等於宣布行政權凌駕司法權,簡直視法律如無物。他質疑,這樣的中選會如何使人民相信他們會在九合一選舉中保持公正。
賴士葆強調,中選會可以提起抗告,但高等法院已裁定違法,並發出假處分裁定書,中選會須立即停 止執行,並收回所有違法的公投公告再說。曾獻瑩則呼籲,中選會應把握最後11天的時間,立即更正錯誤,並向全民道歉,勿以抗告為由,施展拖延戰術,破壞公投的公正性。
下一代幸福聯盟1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中選會扭曲公投案主張進行「同性共同生活專法」修法之原意,而非推動「同性婚姻」,行為形同強姦民意(198萬份連署書)。如今,中選會既已收到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的假處分裁定書,認定其於2日重行公告愛家公投之行政院意見書內容違法,並裁決應停止執行,中選會應立即更正錯誤,停止刊發與回收已載明違法說明之900萬份公投公報,並向全民道歉。
愛家公投提案人游信義補充說,以公投第12案為例,中選會違法公告的行政院意見書載明:「本案若獲通過??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惟公投主文原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也就是說,如果公投通過,理應參考類似國際普遍採用的伴侶法、同性共同生活專法等方式另立專法,而非以民法部分強推同性婚姻。
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也表示,《公民投票法》第17與18條列明,中選會應於公民投票日28天前公告意見書,原本於10月24日已公告的意見書,卻於11月2日經修改內容後再非法重行公告。曾獻瑩批評,中選會為左右選民投票意向,無視程序正義,違反公投法,行政機關知法犯法,完全是褻瀆民主的表現。
但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於13日記者會上辯說,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列明:「行政法院為前二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但高等行政法院在裁決前,並未有徵詢中選會意見,中選會將依法提起抗告。
「公報已經發出去了!這不是奧步,什麼才是奧步?」到場聲援的立委賴士葆表示,公投案跟選舉是同等的,前者選事,後者選人。他批評,中選會道道地地的使出奧步影響公投結果,封殺愛家三公投,行為等於宣布行政權凌駕司法權,簡直視法律如無物。他質疑,這樣的中選會如何使人民相信他們會在九合一選舉中保持公正。
賴士葆強調,中選會可以提起抗告,但高等法院已裁定違法,並發出假處分裁定書,中選會須立即停 止執行,並收回所有違法的公投公告再說。曾獻瑩則呼籲,中選會應把握最後11天的時間,立即更正錯誤,並向全民道歉,勿以抗告為由,施展拖延戰術,破壞公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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