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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彭禎伶、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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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幸╱台北報導】

公司法173-1條已上路,但外資是否能分割出任股東臨時會召集人仍無定論,金管會主委顧立雄21日與外資代表、保管銀行、股務等面對面,尋求解決方式,外資強調應保留股東權利,保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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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說要依約辦事,股務則認為驗證上有難度,最後會議並無結論。

金管會昨日針對公司法173-1條的外資問題列出三大方向,一是公司法181條授權外資可分割投票,而173-1條是否也可分割出任召集人?若不行,執行的困難點為何;二是什麼情況下外資會需要分割出任股東臨時會的召集人;三是若外資要分割出任召集人,有什麼機制可以證明符合投資滿三個月的門檻。

外資代表強調,股東權不能被排除,公司法173-1條若有授權,只要投資滿三個月以上的股東都能「揪團」,超過50%以上即可召集股東臨時會,主張外資也要能比照分割投票,也可分割計算,出任召集人;但證期局表示,外資也沒有說明,什麼情況下一定堅持要分割出任召集人。

證期局表示,目前外資分割投票,不用計算投資時間,且只要投票的股數未超過該保管銀行受託保管的外資持股數就算合法,因此只要外資出具聲明保證即可;但173-1條涉及持股要滿三個月,中間外資有沒有進出,很難稽核,不是出具聲明就可以解決。

另外還涉及目前股東名稱都只揭露第一層,即保管銀行受託管理的資金帳戶名稱,未來若要分割出任召集人,可能就要揭露外資的實際受益人,但這些細節昨日都沒有具體答案。顧立雄強調,昨日會議只是諮詢性質,未來若作出任何具體決定,一定會向外界宣布,且金管會還必須與經濟部等開會協商,最後由經濟部來發布解釋。

至於證期局發現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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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中疑似有新陸資,11月連續三次發函給外資保管銀行要求五日內回覆。大同表示,若有陸資,建請主管機關儘速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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